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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资质认证咨询流程/详情



国军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发布于2009年12月22日,2010年4月1日实施,国军标GJB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在2017年07月1日实施,GJB9001是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一、申请国军标的企业单位

1、尚未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

2、已取证但面临监督审核的企业;

3、证书即将到期,需要重新申请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3、企业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认证推荐意见。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军代表推荐意见书(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

3、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涉及多个军方用户需要分别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产品实现流程图

7、主要设备一览表

8、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一、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介绍

     1、什么是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保密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简称:保密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2、为什么要申请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保密认证):

     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保密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保密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

     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二、申请军工保密认证基本条件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中1-7项为必须满足,第8条若不满足,则以单机的形式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8、科研生产与办公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若组成网络(涉密信息系统),必须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三、受理部门

     国家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省(区、市)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四、审批依据、标准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6、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流程

     1、保密资格(保密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3、审查组负责人由同级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指定,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查认证人员库中抽取,人数为5至8人。

     4、现场审查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

     5、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A、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B、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C、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D、接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E、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F、进行相关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G、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复查)意见书》)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H、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I、被审查单位在《审查(复查)意见书》签名栏内对审查结论签署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期施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一、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单位

     1、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认证的企业;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可以不是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三、申报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文件。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

     (3)保密资格证书或保密资格批复文件,或提供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

     (4)消防达标文件;

     (5)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6)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7)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8)前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军品订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

     (10)公司章程和股东经济性质说明;

     (11)申报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的其它文件、材料。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现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行 “两证合一” 政策,“两证合一”,是指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统一组织实施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一、资质办理流程

     依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取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

     A.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B.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C.A类装备承制单位接受受理点组织的预审查;

     D.接受军队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

     E.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1.申请单位向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装备承制分类》;

     2.申请单位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装订要求将装订好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

     3.申请单位按照《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或《现场审查项目与评价标准》编制、整理、准备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材料;

     4.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装备业务主管机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上报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经批准同意进行装备承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组织现场审查;

     6.申请单位经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二、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 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三、相关标准制度

     1.《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

     4.《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


具体认证问题请致电上海鲲链咨询

服务热线:021-56011070

Email:market@platformli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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